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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3号

 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二○○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的决定

国务院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 一、 第二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“前款所称单位,包括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、军队以及其他单位;所称个人,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。” 二、 第四条修改为:“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: (一) 大城市1.5元至30元; (二) 中等城市1.2元至24元; (三) 小城市0.9元至18元; (四) 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0.6元至12元。” 三、 第十三条修改为:“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。” 此外,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。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,重新公布。

国务院 2006年12月31日  颁布